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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防爆电气检测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04 点击:0

信息摘要:江苏防爆电气检测安装相关资质见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防爆电气检测安装相关资质见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第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第三章 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江苏防爆电气检测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江苏防爆电气检测的相关人员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按以下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取得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35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四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不少于2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设置有安全管理机构,江苏防爆电气安全检测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兼职安全监督人员不少于1人;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取得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承担10千伏以下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五级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240万元以上;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四)具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电力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五)具有不少于1人的电力专业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电力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
 (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1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七)具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预算员不少于2人、安装工长不少于6人、兼职质检员不少于1人、施工合同管理员不少于1人;
 (八)配备有至少1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师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九)具有与可承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十)具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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